最高法:合同約定“向守約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時間 : 2022-02-04 16:24:00 點擊量 :
【裁判要旨】
合同雙方雖然就法院管轄作出約定:“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約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當糾紛發生時,由于合同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哪一方構成違約等事實的查明,屬于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實體審理的內容,并非能夠在管轄異議程序階段確定的事實,故當事人上述約定中的“守約方”并不明確,無法依據該約定確定管轄法院,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法院予以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17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吳道洪,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浦景化工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金山衛鎮秋實路***。
法定代表人:諸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玲,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北京華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福工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浦景化工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景化工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71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華福工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1.本案系技術服務合同糾紛,雙方約定的涉案項目具體實施地為新疆克拉瑪依市五五工業園,且涉案技術合同的最終用戶新疆勝沃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亦為克拉瑪依市,雙方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故應該約定優先,即由項目實際履行地同時又是守約方所在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華福工程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霍爾果斯道科特環能科技有限公司與浦景化工公司因相同的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有訴訟涉及管轄權問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內民轄終48號裁定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的管轄裁定相矛盾。浦景化工公司認可了(2018)內民轄終48號的管轄權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內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案訴訟標的在2000萬元以上,故本案屬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浦景化工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涉案合同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含有專利內容,本案系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首先,關于本案能否依據涉案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本案中,華福工程公司與浦景化工公司在涉案合同第十八條約定,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約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本院認為,由于涉案合同各方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屬于需要進行實體審理的內容,并非能夠在管轄異議程序階段確定的事實,故上述約定中的“守約方”并不明確,無法依據該約定確定管轄法院。華福工程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本案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前所述,本案起訴時并不能依據涉案合同的相關約定明確管轄法院。根據上述規定,浦景化工公司可以選擇向涉案合同履行地或者華福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華福工程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北京市的專利民事一審案件具有管轄權,因此,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浦景化工公司選擇向原審法院起訴符合上述規定,在原審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情況下,華福工程公司關于將本案移送至其他可能有管轄權法院審理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最后,關于華福工程公司上訴主張的(2018)內民轄終48號一案所涉管轄法院問題。因該案當事人及案由與本案并不一致,華福工程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案所涉合同、對應的具體項目、相關管轄權的確認等事實與本案之間的關聯性,其該項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徐燕如
審 判 員 馬 軍
審 判 員 劉曉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劉 樂
書 記 員 譚秀嬌
轉載自:成都民商事律師張偉
來源:民事審判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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