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股論經】公司清算中的法律風險
時間 : 2022-02-04 16:06:00 點擊量 :
一、清算及清算組概念
1、清算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余財產、使之歸于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2、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3、清算組成員的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清算組成員承擔的系侵權責任,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二、公司注銷未經清算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在實踐中,如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主張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清算義務人怠于清算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規定中涉及清算義務人兩種責任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和“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實踐中也往往將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認定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四、清算義務人虛假清算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義務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
主觀上,應是惡意(故意或重大過失),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并進而損害債權人利益,一般表現為故意侵占公司財產或故意以不合理的低價處置公司財產等情形;
客觀上,必須造成了債權人的損失,即其行為造成了公司財產的損失并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僅僅是造成了公司財產的損失而公司資產仍足以償還債務,則不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債權人不能請求清算義務人或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時因為清算義務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行為造成了公司財產的損失,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清算義務人賠償的范圍,基于清算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系侵權責任,賠償范圍限于公司債權人因清算義務人惡意處置財產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關于股東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自:仁良律師 作者: 仁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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